暨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外语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暨南大学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会议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三)师资队伍建设;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七)学生教育和管理;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规则

第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学院办公室主任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可以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八条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分管院领导无法到会,相关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在会前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或建议,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作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院长或被委托的院领导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主要由会议成员提出,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提供书面材料,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十三条拟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协商沟通,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第五章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

第十五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学院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结束后,学院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有关情况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并征询其意见。

第十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绝执行。个人对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学院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如需复议,须有1名以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二十条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其他学校直属研究院(所)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则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商学校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