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来源:外语学院 发布时间:2017-08-30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指学校副处、副院、副系(所、中心)以上(含副处,副院、系、所、中心)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保密工作是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各级党政领导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并进行督促检查,“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第四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解决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健全和完善本单位保密组织,安排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选配专兼职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和平时检查业务工作时,要同时检查保密工作;在年终总结业务工作时,要同时总结保密工作;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和项目时,要同时部署保密工作,并派保密干部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对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表彰建议;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要求组织、协调和部署重点涉密事项的保密防范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支持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熟悉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保密工作情况,结合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做保密工作的表率,自觉接受保密监督,遵守《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中的保密守则(保密守则附后)。

第八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干部的提拔、使用、考核,要同时考察其执行保密法规、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情况,注意听取校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学校保密委员会检查保密工作时,要将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首项检查内容,并将检查内容公布。

第九条对单位存在的重大泄密隐患,学校保密委员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可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内部通报上给予批评。

第十条对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同时追究领导的责任。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