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申办国际/双边/海峡两岸会议的管理办法

来源:外语学院 发布时间:2018-12-03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促进学科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发起、主办或承办国际/双边/海峡两岸学术会议。为做好该项工作的申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际会议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的会议;双边会议系指与会代表来自两个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的会议;海峡两岸会议指与会代表来自大陆(含港澳)和台湾的会议。


第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下同)是申报国际/双边/海峡两岸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在我校举办的国际/双边/海峡两岸会议均应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报批。


第四条会议主、承办单位一般应提前六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暨南大学举办国际/双边/海峡两岸会议申报表》(见附件1)。国际会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再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双边会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海峡两岸会议由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再报广东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注:国际/双边会议的与会者中含台湾学者的还需加报广东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会议批件下达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主、承办单位。主、承办单位应尽快落实会务筹备以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在校内举行国际/双边/海峡两岸会议所需要的住宿、用餐、会议用房、用车等会务组织工作,由主、承办单位与校内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条会议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由主、承办单位负责。会议期间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八条会议结束后,主、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写《暨南大学国际/双边/海峡两岸会议总结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照片,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九条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和程序申报的国际会议,国际交流合作处将给予适当资助。


  

附件1:暨南大学举办国际双边两岸会议申报表.doc

附件2:暨南大学国际双边两岸会议总结表.doc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