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6年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促进教师积极践行“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根据《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暨党发[2018]41号文)及《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暨党发[2018]42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外国语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师德考核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聘任、晋升、奖惩等人事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全体教职工。师德考核贯穿于教职工日常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全过程。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组织成立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在每年年度考核时进行全院教职工师德考核评定,并在学校开展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人才引进等工作时负责考察评估申报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在师德考核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若发生上述情况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党委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师德考核全面覆盖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内容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等。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暨南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 师德考核标准按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的行为规范进行核定。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1)维护国家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教育法法规。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得在社会上故意造谣和损伤学校声誉;不得制造矛盾影响学校稳定;
(3)不得无故缺席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党员大会和职工大会等,遵守会议记录和活动纪律;
(4)不得赌博、过度娱乐,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二)敬业爱生。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待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创新,不得敷衍塞责。
(1)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辅导学生;
(2)热爱分配岗位,热心公益事业,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
(3)积极出满勤,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不得旷课;
(4)发现闲杂人员在校内破坏教学秩序,危害学生安全,教职工必须举报、制止,不得听之任之;
(5)教职工不得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第二职业;
(6)工作态度积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
(三)教书育人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对学生严慈相济,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对待学生一视同仁;
(1)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歧视、挖苦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激化师生间矛盾;
(3)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不得排斥学生参与正常的教学活动;
(4)对于经常无故缺课的学生,要予以关注,必要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和辅导员,查明原因。
(四)严谨治学
崇尚严谨治学的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学术,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在求知和传授知识的过程中始终做到严谨细致,求真务实,诲人不倦。
(1)热爱教育事业,不得在学术科研工作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败坏学术风气;
(2)积极参加各类教研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诚实守信,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3)刻苦学习、求知,勇于探求新理论、新知识,做到锲而不舍,学而不厌。
(五)服务社会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
(1)积极参与学校以及社会上的公益活动,用自己的学识和特长为社会做贡献;
(2)研究课题深入社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六)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知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1)行政管理人员在接待、服务学生时态度要亲切诚恳,禁止推诿工作;
(2)衣着得体,符合教师特点,不得衣冠不整,男性教职工不得穿背心拖鞋进校,女性教职工不得浓妆艳抹、穿着暴露;
(3)注意文明用语,不得无故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不得酒后授课;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私利,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
(5)不得向学生、家长暗示或者明示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6)不得在考试中引导或者帮助学生作弊,不得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7)领导干部及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责之便在与校外教学合作办学过程中谋取私利、欺上瞒下。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并报学校教师工作部,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作出处理意见。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校、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学、管理等工作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失职渎职;
(九)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职工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