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 〔2013〕22号)和《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科研院所,各校区(以下简称“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各级领导部门、省市相关单位、兄弟院校、合作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校董、校友等来我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执行任务、学术访问、交流合作,我校教职员工赴外地出席会议、请示汇报、学习交流、对口支援及开展其他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体现学校管理水平;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应加强统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实现公务接待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来访目的与要求、公务活动的内容,实行分级负责、对等对口接待,由相应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若公务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对接待单位不明确的公务活动,可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根据国内公务接待适用范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对不在接待范围内的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一)来访接待。接待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的上级领导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和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来访单位公函中告知的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安排接待事宜。
(二)邀请接待。各单位邀请上级领导或业务指导部门来校指导工作,因开展对外联络需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和学校驻外机构开展的公务接待,邀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或学术指导(含开设讲座、报告)的公务接待,须事先向分管校领导请示,经批准,方可接待。此类接待,接待单位须提供邀请函、会议通知、电子邮件、电话记录、情况说明等公务活动证明材料。
(三)派出接待。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受派到外单位进行考察调研、交流访问等公务活动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有关内容、行程和人员,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四)会议接待。由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等的接待按《暨南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暨财〔2016〕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组织师生、群众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因公务需要接送机、站的,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上级部门领导或外来单位人员来我校进行公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的,接待单位可按学校制定的要求和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如因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供一次以上工作餐,由接待单位提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标准接待。
公务接待用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接待陪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合理安排,但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公务接待中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重要活动可安排相关校领导参加接待,要避免多头、多次陪餐。由学校对口各单位接待的客人,一般不安排校领导参加,确需校领导参加的,应事先提请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九条普通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早餐不超过50元/人,午餐、晚餐不超过150元/人,午餐不得安排酒水,晚餐餐标不含酒水。
学校教职员工加班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
接待重要领导、知名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学校校董、知名校友等重要接待的用餐费标准,可按广东省有关标准执行。重要接待需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按学校要求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学校教职员工跨校区、跨居住地开展公务,用餐标准参照《暨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暨财〔2016〕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菜品种类,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规格,不得提供龙虾、鲍鱼、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现象。公务接待午餐不上酒水,晚餐可酌情安排适量普通酒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高级)餐饮场所。禁止校内各单位之间借各种公务接待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单位内部借公务接待、节假日等各种名义集体聚餐。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住宿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 〔2013〕22号)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中,接待对象确因公务需要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用执行前述文件住宿标准。凡来我校调研学习、交流访问的客人,原则上住宿费由客人自理。学校教职工公务外出住宿费按前述文件住宿标准回校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根据公务需要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随从车辆,做到轻车简从。
接待厅局级(含副职)以上重要领导和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校董、知名校友等来校考察调研或访问交流需接(送)机、站的,按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安排用车,原则上不跨地区迎送。校外一般工作人员来校考察调研或访问交流,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机、站;确因公务需要用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学校日常用车计划的前提下协助提供服务,由接待对象按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用车费。
学校领导干部不得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驾驶学校公车。学校特殊公务车辆的使用须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严禁违规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不得赠送礼品,因宣传学校所需,可赠送学校统一制作的宣传品或学校宣传材料。来访者赠予学校的贵重纪念品,由学校档案馆负责造册登记和保管,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接待单位申请学校宣传品须填写《学校宣传品申请单》(附件2),到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内部转账时需附上《校内付款凭证》和《学校宣传品申请单》。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为来访对象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因公务需要可安排校内参观,参观点要与公务活动内容相关,并能展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考察点、考察项目和调研方式的安排,应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不得偏离工作主题,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旅游和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管理,合理使用接待费,不得超标准接待。
派出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术交流,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活动。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纪念品(币)、土特产、烟酒和各种会所(俱乐部)员籍卡等。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暨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安排表》(附件1),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销。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或相关审批件)、正规财务票据(发票后须备注经办人、证明人)和《暨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安排表》。超标准公务接待只报销标准内部分,凭证不全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报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专项活动,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禁止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将个人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与业务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七条各单位国内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文字图片应报学校宣传部审批,组织实施工作由涉及业务的相关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加强接待文件和会议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进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推进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党政办公室要率先垂范,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协调,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把公务接待报销关,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审计处应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纪检与监察办公室加强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外事公务接待工作按《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外宾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暨外〔2014〕24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与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暨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暨党发〔2014〕6号)和《暨南大学关于落实〈暨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暨发〔2016〕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