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学校的统计工作,加强对学校统计工作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原国家教委《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工作的有关法规,理解、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配合学校信息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原则,如实填报本单位负责上报的各项统计资料、数据,确保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不允许在统计工作中出现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现象,彻底杜绝弄虚作假的歪风。
第四条 为保证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工作的质量,学校在各项统计工作中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和统计工作人员个人负责制。所有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审核、签名、盖章。一旦上报,单位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必须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广州市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有关我校教育发展情况的资料、数据。
(二)依法律规定实施统计监督,对我校上报的、公开或内部发布的统计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三)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第六条 我校统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体制。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组织、协调、综合整理、监督工作,并定期组织统计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活动,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1人;各有关职能部门、院系负责基础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监督工作,配备兼职统计信息员1人。
第七条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专职综合统计员
综合统计员在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统筹全校统计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1 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法规,拟订并贯彻本校统计工作制度。
2 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
3 统一管理本校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
4 每年编制我校的统计数字公报。
5 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进行校际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 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7 定期召开统计员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开展业务学习,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的经验,表彰先进。
(二)兼职统计信息员
兼职统计信息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党政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为:
1 建立数据搜集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各类常规统计数据。
2 协助党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
3 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本单位的统计台帐,为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不同信息的搜集、整理、管理等工作,各有关单位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
教职工基本情况;师资队伍情况;劳动工资情况;校内机构设置变动情况;聘请各类教师情况;教职工奖惩情况;计划生育情况。
(二)教务处
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本科学生基本情况;教学与教材情况;教学研究成果、教师获教学奖情况;学生奖惩、学生发表论文情况。
(三)研究生部
博士、硕士点专业设置,博士后流动站情况;研究生教学、师资情况。
(四)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专业设置,成人教育学生情况。
(五)科学技术研究处
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情况;科研机构(基地)及科研成果、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各类学术会议情况。
(六)社会科学研究处
科研经费、国家科研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情况;科研机构(基地)及科研成果、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各类学术会议情况。
(七)财务处
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基建投资完成情况。
(八)总务后勤管理处
全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行政办公设施情况。
(九)基建处
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
(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全校固定资产情况;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情况;教学设施、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情况。
(十一)组织部
党组织情况;学校管理队伍基本情况;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党员情况;党员、干部奖惩及管理论文发表情况。
(十二)宣传部
海内外媒体报道学校情况;学校各类刊物管理情况。
(十三)统战部
全校教工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民主党派成员、少数民族情况。
(十四)团委
团组织情况;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团员情况;团组织活动情况。
(十五)图书馆
全校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情况。
(十六)国际交流合作处
校际交流合作情况;国际交流情况;国际会议的组织情况;外籍教师情况。
(十七)体育部
学生参加一般体育活动的情况;体育达标、身体素质及学生体育竞赛等情况。
(十八)学生处
全校班主任、奖学金、勤工助学、毕业生(包括毕业生流向、就业率)情况;留学生情况;学生奖惩、举办讲座、课外活动等。
(十九)华文学院
非学历教育情况。
(二十)招生办公室
录取人数、生源、录取分数、新生名册。
(二十一)科技产业集团
校办企业种类、产值、利润等情况;对外投资及产权登记等情况。
(二十二)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统计项目,视实际情况由党政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计、提供。
第九条 所有统计数据一经上报,不得任意更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及时向受表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
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确保完整、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在达到规定时限后,应及时移送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党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应保管好历年我校上报教育部的各种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表。
第十一条 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学校各单位直接向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受表单位的同时,分送党政办公室1份。党政办公室有权对填报数字进行核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保证数据内部或公开发布时的准确性。发布学校任何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党政办公室的统计数字为准,以统一口径。
第十三条 统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按照《统计法》、《保密法》和上级规定的范围提供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将资料外泄。
第十四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专项奖励;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因迟报统计资料而影响统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于2002年7月1日颁布的《暨南大学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