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加强工作纪律,严明校纪校规,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与管理秩序,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转,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等国家规定以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考勤制度
考勤是单位对教职工到岗情况的日常检查,是学校实行岗位聘任、规范管理体系的必要措施,是兑现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审批手续。考勤由分管人事的领导主管,同时确定一人兼管考勤工作。
考勤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单位应如实记录考勤情况(见附件1),每月考勤情况由各单位统一汇总于次月2日报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备案。
一、考勤类型
(一)正常出勤;
(二)病假;
(三)事假;
(四)婚假;
(五)产假;
(六)陪产假;
(七)节育手术假;
(八)哺乳假;
(九)丧事假;
(十)工伤假;
(十一)国内进修;
(十二)国外进修;
(十三)学术假;
(十四)返聘;
(十五)旷工;
(十六)其他情况。
二、考勤方式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按教学及科研计划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并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公共服务、学习、会议等活动,按所在单位规定考勤。附属中小幼学校教学人员可参照此规定考勤,或自行制定考勤办法。
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
三、考勤结果的使用
考勤结果是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根据考勤情况调整绩效工资。
未严格执行考勤规定的,学校将核减相关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部分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类别有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事假等。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提交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填写《暨南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病假的,应在请假开始当日口头报所在单位,3个工作日内补办正式请假手续。回校上班时,由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报送关于回校上班日期的书面说明办理销假。
(一)审批权限:
1.一周以内,所在系、所、中心和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审批;
2.8-15天,系、所、中心需报学院领导审批,其他单位需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
3.16天至一个月,需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
4.超过一个月,需经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报校领导审批。
(二)病假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待遇(下同)。
1.基本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内,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绩效工资。
(1)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二、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宜的,应请事假。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暨南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如因私事出国(出境),还应填写《暨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附件3),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回校上班时,由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报送关于回校上班日期的书面说明办理销假。
(一)审批权限
1.3天以下(含3天),所在系、所、中心和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审批;
2.4-7天,系、所、中心需报学院领导审批,其他单位需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
3.8-15天,需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
4.超过16天,需经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报校领导审批。
5.处级及以上人员请事假需报校领导审批。
(二)事假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
(1)事假时间当年累计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累计在21至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
(3)累计在31至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1)事假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事假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天(含)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个工作日(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婚假。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四、产假和节育手术假。
女教职工休产假、节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予以审批。符合规定的产假、节育手术假,在规定假期内工资全额计发。
(一)女职工产假为178天(注:其中98天为法定产假,80天为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臂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聘任在教学科研岗位的女专任教师产假适逢寒、暑假的,产假可顺延。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怀孕不满2个月的,产假15天;不满4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产假75天。
(三)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院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2.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五、陪产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所在单位予以审批陪产假。在规定的陪产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
六、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和学校审批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填写《暨南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办理请假手续。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七、丧事假。
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个工作日(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五天的丧事假。在规定的丧事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
八、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利用寒暑假进行。
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探亲对象指父母、配偶,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则可选择探岳父母或探公婆)。
(一)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按规定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
(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按规定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按规定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车船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五)教职工出国(境)探望定居国(境)外的配偶或父母,国内段路费按规定报销其至出入境口岸段,国外(境外)段自理;
九、教职工出国(境)旅游或探亲应安排在节假日或寒暑假进行,填写《暨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见附件3),由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应同时填写《暨南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事假审批手续。
十、教职工进修、休学术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规定。
(一)中层以上或报备干部,请、销假手续同时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了特别规定,在请假期间如遇公休日、暑假、寒假及法定节假日,假期连续计算。
(三)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恢复工作者,应及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四)旷工。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3)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的;
(4)其他旷工情形。
2.发生旷工现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反映情况。
3.教职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4.工作人员旷工1天的当月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超过2天(含)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