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学位〔201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 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生要有学术自律意识,严谨诚实地进行科学研究,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声誉。
 
第二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认定及其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主体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组、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指导教师,各审查主体依照各自的权限和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的要求,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生申请学位前,对学位论文的规范性给予指导,杜绝诸如学位论文的文意抄袭、结构抄袭、篡改等无形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文字重合率进行有形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普查或抽查。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中心、所、直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文字重合率检测工具的权威性与合法性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和授权。
    第八条  为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我校所有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的检测。学位申请人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过的学位论文的的正文部分以及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注释从研究生信息系统提交,用于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的检测。
    第九条 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检测仅用于预防和辅助认定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的部分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高低则必须由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专家和论文答辩委员作出评判。
 
第三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技术检测作为事前预防手段,需要结合学术机构或指导教师的判断后,才能作出学位论文的实质性审查。“总文字复制比”是指学位论文中总的重合字数在总的论文字数中所占的比例,首次检测的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率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如下:
    (一)“总文字复制比”小于30%的,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结合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学术规范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审查结果,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作出直接送审、修改后重新检测、延期答辩等具体处理意见。
    (二)“总文字复制比”≥30%且<50%者,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情况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论文修改后送审或延期答辩的处理意见。修改后的论文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申请复检,学科组对申请复检论文进行审议。学院统一提供同意复检的名单,复检比率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评阅和答辩。
    (三)“总文字复制比”复检≥30%或初检≥50%者,不受理当次学位申请。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在此基础上对学位论文,特别是对博士学位论文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有关要求需向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公示,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在学位申请审核过程中的学位论文或已授学位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答辩无效。申请人须全面修改论文,推迟半年至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二次进行学位申请提交的学位论文经认定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
    (二)答辩无效,不授予学位。
    (三)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指导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的处理由轻到重依次为:诫勉谈话、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二至三年、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年后再参加遴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认定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的书面处理决定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四条 当学位申请人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评审的程序的正当性提出疑问时,学校赋予申请人申诉的权利,允许学位申请人提出合理的复议要求。对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属组织及相关环节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鉴定,给出评定意见。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并将结果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学位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复议确认不属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且当事人已经做出必要修正而达到学术规范要求的,可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研究生本人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软件检测由专人负责。检测结果通过研究生信息系统反馈给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学科组负责人、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学校整体检测报告作为内部资料提供给相关学院院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